“冬虫夏草酒”也需要蓝帽子(保健食品批文)

不少消费者购买保健酒馈赠亲朋。走走各大市场不难发现,市场上一些添加了冬虫夏草、人参、鹿茸等药材的白酒宣传具有保健功能,却没有保健品应有的蓝色标志。据业内人士介绍,普通白酒不能随意添加药材,购买保健品应认准“蓝帽子”,没有此标志的产品属于普通白酒,添加药材存在安全隐患。下面我们看看“冬虫夏草酒”引起的官事。

“法院一审已判决我胜诉了。”孙安民对中国商报记者说,今年5月10日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咸阳诚诚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不安全食品,请求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96条依法判令该公司退回原告购货款,给予十倍赔偿,承担诉讼费。

7月12日,孙安民的上述请求得到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中国商报记者在孙安民提供的判决书(复印件)上看到:该判决书文号为“(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37号”,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判决咸阳诚诚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退回汇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事情还要从2009年说起。当年9月26日,孙安民在咸阳诚诚大药堂医药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的“诚诚大药堂”购买到10小瓶“西藏红冬虫夏草保健酒”,每瓶13元,配料是“野生冬虫夏草、马鹿茸、淫羊藿、酒等”,宁夏“银川荣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QS640115010004,卫生许可证:永卫食字(2007)081号。

孙安民说,食用该产品后感到恶心、呕吐和头晕。后经查询,该产品是“食品”批号,属于食品类,但生产厂家却在食品里添加了药品“野生冬虫夏草等”做原料。根据《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文件和《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文件得知:该产品既违反了卫生部(2002)51号文件的规定,也违犯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第48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50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

“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孙安民说,国家一直在“三令五申”的强调食品安全,被告作为一家大型经销企业理应对此规定比谁都清楚,在进货时,不仅要审查食品的生产手续、合格证,还应对所经销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做出必要的审查义务,自觉遵守和履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2011)咸秦民初字第01637号判决就生效。”孙安民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孙安民先生,一位65岁、在青藏线上当过兵、中共党员、身体硬朗、思路清晰、思维敏捷、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老人。

孙安民是陕西省的一名民间打假人,打假十多年来,可谓小有名气。他以个人名义建立了一个民间网站,名曰《老孙打假网站》。借用这个平台和自己的努力,他做了很多看似平凡而又并非平凡的事情。孙安民说:我做的都是小事情。

但是,这些小事情并非人人能做!

孙安民熟知相关法规,维权有技巧,最拿手的强项就是“房产维权和食品安全”方面,有勇有谋有经验,有刚有柔有分寸,由于重视证据和法律依据,维权能抓住要害,他维权成功的概率比较大,加之多年来媒体的关注,他的社会影响力越来挺大,一些职能部门、一些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和企业有时候也敬他三分。

打击虚假宣传和违规违法行为,坚持为消费者义务维权,他经常与有关政府部门频频沟通,向他们咨询、求助、反映问题、投诉和和举报,也经常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途径,善意地帮助一些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大小楼盘、商场药店是他经常光顾的地方。众所周知,当地很多违法行为的纠正和违法商品的消失都与他有联系,他坚持公益打假不含糊,他深知消费者和一些弱势群体维权的难处,经常看到他和一些求助者在一起。

此前,孙安民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和莲湖区人民法院已经成功地打赢了两例食品安全的官司,两法院均以被告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原料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判令被告方退回购货款,并给予十赔惩罚性赔偿。这两例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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