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社会保险法

第 一 章  通则与说明

第一条 为了实行、普及和发展各种社会保险,建立一种与社会保障计划相适应的制度,将涉及到社会保险法的各种基金和收入、投资、经营和储备集中起来,成立一个从属于卫生保健部的独立组织?社会保险组织,一下称[组织],组织有自己的法人,财务和管理独立,并按照内阁通过的章程独立地处理其事务。

注1:  涉及本法第十条的社会保险基金会曾是卫生保健部的一个机构,1976年与组织合 并,其所有的职责、 财产、债务、债款、义务转给组织。注2:  涉及本法第六条的所有社会保险实施单位曾是各省卫生保健厅在各地的机构,属卫生保健部,1976年与原机构脱钩并入组织,其所有的职责、财产、债务、债款、义务转给组织。注3: 根据本法第六条原卫生保健部的机构转成各省卫生保健地区组织,其员工成为各地区组织的雇员,所有继续从事其在各地的社会保险业务的,其工资和补贴从社会保险职员信贷和行政信贷中支付的原社会保险组织的员工都转成组织的员工。

第二条 说明

1、投保人指的是本身符合社会保险规定,交付了一定金额保险费用,可享受本法规定的人。

2、保险家庭是指依附投保人可享受本法规定的人员。3、车间是指投保人按照业主或业主的代表在那儿工作的地方。4、业主是指投保人按照他的指示工作并从他那儿领取工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所有车间的经理或负责人都是业主的代表,业主承担其代表对投保人做出的所有承诺。5、本法所说的工资是指根据投保人的工作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或非现金款项。6、保险费是指根据本法规定为投保人支付的款项。7、疾病是指身体上的、精神上的需要治疗的非正常状况,或有可能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状况,或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况的状况。8、本法所说的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测的外部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给投保人人体或精神造成的损失。9、工资补偿金是发给投保人在孕期、病期、寻找工作期的费用。10、治疗帮助器械是指为了恢复健康或弥补肢体的缺陷或为了加强某一感官而使用的物品。11、结婚补助是指支付给投保人让其补充结婚时不足的费用。12、 家庭补助是指业主支付给投保人家属的费用。13、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是指这种情况:投保人由于工作能力的减弱不能再从事以前的工作,另找的工作所得的报酬只有原工资的三分之一强。14、 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是指下列情况:投保人尽管工作能力减弱但还能从事以前的工作或其它工作,只是不能全得原来的工资。15、 退休是指投保人一道本法规定的退休年龄而不再工作。16、 根据本法规定,抚血金是投保人死亡后,在其收入部分或全部中断的情况下付给由其负责赡养人的费用。17、 残肢赔偿费是在投保人肢体受到伤害,收入减少的情况下付给他的费用。18、 丧葬费是在投保人家里有人死亡,而投保人负责全家的生活的情况下支付给投保人的费用。

第三条 本法涉及的社会保险包括下列内容:

1、 疾病和事故

2、 怀孕

3、 工资损失补偿

4、 丧失工作能力

5、 退休

6、 死亡

备注:  本法内容涉及的还有结婚补助和根据规定享受的家庭补贴。

第四条 本法适用的人员是:

1、 无论以何种名目从事劳动拿工资的人

2、 由于退休、丧失工作能力、死亡而领取退休金、补助金和抚血金的人。

注1:   按照有关法律可享受本法第三条内容的,但有没有其他专门法规可参照的各部、各政府部门、各国营公司以及政府下属的企业的雇员,按照由社会福利部提出的、由国家雇工事务管理组织确认、由内阁通过的条例,也执行本法的规定。注2:   在役军人、适用于合作法并有技工退休保险的技工不适用于本法,而参照其专门的法规。单独条款  社会保险组织应该按照社会保险法一般条款为手艺人和自由职业者办理他们自选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至于如何办理保险、投保费用和投保金额参照内阁批准的条例。注1 :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每月平均收入交付投保费用。注2 : 自本法通过之日起,原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和备注4以及有关条例作废。注3 : 所有在国外经营的伊朗公民,不论其是在职的还是不在职的,只要其办理的保险与伊朗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以后的修改相同,可以适用本法规定及有关条例,但投保人必须按时缴纳投保费用。自然,组织将视此类投保人如国内投保人一样为其提供服务并根据伊朗有关条列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伊朗工作的外国公民的保险参照本法规定办理保险,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与该外国公民所在国之间签定了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险协定,这样的话,该外国公民可按协定办理保险;

2、 外国公民持有本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在伊朗工作,如果他在本国或另一国家就本法第三条内容办理了部分或全部保险的,就不需再按本法条款办理保险。

第六条 农民及其家属申办本法第三条任何一项内容的保险业务应视组织发展的情况,在组织最高委员会批准了组织董事会的建议后,参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全国各地逐步开展。

第七条 在本法实施前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在卫生医保健部批准了董事会的建议后可按下面手续办理保险。

1、本法第三条第3、4、5、6款业务视组织的能力将逐步开展,为此,保险费用参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1354年底(1976年3月20日)投保人缴纳工资或收入的19%其中业主负担13%,政府负担2%,个人负担4%。自1355年起(1976年3月21日),投保人须缴纳工资或收入的21%,其中业主负担14%,政府负担2%,个人负担5%。2、 在组织具备了必要的医疗条件和设备的前提下,将逐步开展本法第三条1、2款业务。

第八条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社会保险法和农民社会保险法内容适用于在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可按本法规定继续其保险业务。

注: 对于那些无故退保又想部分或全部继续本法保险业务的人员来说,需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所有投保费用由其自己负担。

第九条 1368年8月21日通过的强制性保险法取消。

第十条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原社会保险组织和原农民社会保险组织与现社会保险组织合并。自本法第十三条内容通过和实施之日起,原组织所有的职责、债务、债款、财产、义务由现组织承担,原组织的所有员工继续留用,并保留原工资、工龄和补贴。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草案,1358年9月12日(1979年12月3日)批准的技术委员会组织撤销。

第二章 机构与建制

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除十八条以外,根据社会保障组织建议并经部长会议团批准,并在1358年7月3日第10075期报刊发表(详见356页)。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会细则将在内部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收入来源、保险费的计算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组织收入来源如下所述:

1 、保险费自7月1日起至1354年底的核算比例为工资的28%,其中7%为保险费,18%由业主支付,其余3%由政府支出。

2 、自1355年开始,业主所占的保险费比重均为工资的20%,加上其它收入和政府支出部分,共为工资总额的30%。3 、政府应就自己所支出的份额在每年的预算中一次性拨款支付。4 、组织内至少每3年核对一次账目,并将核对结果通知最高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综上所述,保险费总收入中的9%将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要于第三条第1、2款所述项目的支出,剩余部分用于其他临时支出。

注:建立保险员工疾病的工资补偿费不由企业负责人支付而由保险费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根据本法第二条第5款的规定,将所有垫支款,即扣除规定部分后连同自己应交的份额一道上交。

注: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由董事会建议,最高委员会审批,所有非货币补助,如菜金和衣物等实物经一次性作价,核算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设立工资金额或非金额保险的服务性行业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根据行业、工种划分的工资等级,由董事会审核,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 保险受益人赚取工资,并按月工资交纳保险费,在此条件下保险金的计算绝不能低于一个普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业培训员的保险金绝不能低于他们的最低工资水平,如果低于他们的工资水平,将由企业负责人根据额度补齐支出。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个保险受益者同时为几家企业工作,那么所有的企业负责人就要扣除他应交的部分和自己的份额一道交纳给组织。

第三十五条 组织董事会也可经最高委员会批准后,对一些保险受益人的职业进行合理的划分,制定出受益人应交纳的保险费和应支出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应根据自己的份额交纳保险费,在发放所有员工工资和报酬前,应先行扣除保险费,并加上自己的份额一并交纳。如果企业负责人决定先行扣除员工的份额,那他应自己垫付,迟交或不交都不会消除他对本组织的承诺。

注 : 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建立全部或部分收入保险的劳务人员,首先要按份额向企业负责人交纳保险费,并由其转交给组织,无论如何企业负责人都应按期交纳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工作单位需要迁移或搬迁的条件下,根据规定要说明搬迁形式, 即确切搬迁、有条件搬迁、抵押式搬迁或租赁式搬迁以及正式搬迁和非正式搬迁等。接收单位有责任要求搬迁方出示组织签发的无欠款证明。组织资料室应向客户出示有关财务收支情况证明。如果资料室在收到单据15天内未向办公室出示回文的条件下,可按清帐处理。除非客户有债务情况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以承包的方式交某一法人承建时,工程负责人在签约时要承诺为自己管理下的所有员工和承建方员工建立保险基金,并按期支付保险费。在组织签发了清帐证明后,业主按规定要支付整个承包费用5%的保险份额。并按照组织规定时间提交工资表并按额度支付保险费。在任何条件下,他必须交齐欠款并承担损失。所有部委、政府公司和机构以及市府、公证机构、非官方机构、慈善机构等均需按此规定实施。

注 : 所有本条规定和第二十九条规定项下的工程负责人应根据社会保障组织的有关规定,在延期或废除承包合同后至少一年时间里,按实施合同人员名单办理交纳保险费手续。同时,获取清帐证明。否则,原截留的相当于5%的承包总工程款和其它剩余款项都需一并交组织处理。此条款的实施办法将由社会保障组织根据章程制定,交部长会议团审批。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必须把每月应交的保险费最迟在下个月的最后一天前交纳。此外,投保劳务人员的工资表也应一并交组织核对。组织将在收到表格后最多6个月以内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将按第一百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在任何条件下,如果工程负责人不按组织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时,组织有权根据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条 如果企业负责人未能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投保入工资表,组织有权根据规定自行制定,并责成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出现一些特殊要求的工作时,组织董事会可根据整个工作的完成情况制定保险费标准,经最高委员会审批后付诸实施。

第四十二条 如果工程负责人对社会保障组织制定的保险额和损失赔偿有异议, 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向组织交出书面申诉,社会保障组织在收到申诉后一个月内进行审理。

如果组织在审理后确认工程负责人的责任后,将根据第五十条规定交纳保险费和损失费。

第四十三条 组织审理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

l 、由卫生保健部代表任审理团负责人。

2 、由伊朗工、矿、商务办公室选出一人作为工程负责人的代表,或由行业办公室选出一名代表审理行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方面的问题。

3、由社会保障组织推荐一名代表。

4 、由卫生保健部推荐一名代表作为劳务人员代表。如果由社会保障组织提出的保险费和损失费为20万里亚尔或少于20万里亚尔的话,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便可宣布确认并实施。如果金额超过20万里亚尔,在公布审理团表决结果后20天内,工程负责人和组织都可以提出重审要求。

第四十四条 德黑兰重审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

1 、由卫生保健部代表作为重审团负责人。

2 、由司法部部长推荐一名法律代表。

3 、由最高社会保障委员会推荐一名代表。4 、由组织董事长和总经理共同推荐一名代表。5 、由伊朗工、矿、商务办公室选出一人作为工程负责人的代表,或由行业办公室选出一名代表作为行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方面的代表。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应予以实施。注:初审团和重审团届时应通知工程负责人到场,并允许就所述问题做出解释。第四十五条 根据规章规定,所有提出异议、要求重审、召开会议、组织审理、裁决和通告等一系列程序均由组织董事会提出,经组织最高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程负责人的提议,组织允许所有款项可最多分为36次,每月分期付款。在此条件下,工程负责人每年要拿出12%的资金作为支付剩余款项的利息。这样,工程负责人每月都要按期付款,如果有一个月拖延,将影响以后按期付款,在这种条件下将按本法的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注 : 如果工程负责人确实由于财政窘迫的原因不能按期支付损失费和罚金,在每次到期付款时,可提出减交申请。在此情况下,初审团和重审团共同审理后表决处理意见。减交费总额不得少于迟交保险费总额的12%。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负责人应向组织调查团提供所需的所有文件和资料,调查团也有权复制、整理各类资料副本,并同有关人员接触。此外,根据劳工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调查团亦有权对工作区内的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理,最多在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通知工程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又有一批新员工建立保险并遵照保险的规定交纳保险费,工程负责人应从他们参加保险日期开始支付保险费。

注:如果工程负责人未按规定日期将参加保险人员的工资表上交,组织有权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他们的工资标准制定出他们应交的份额,并参照实施。如果以此种方式未能计算出他们应交的份额时,组织可根据他们帐面的最低工资额制定交纳份额。

第四十九条 组织在根据法规处理问题时具有法定特权。

第五十条 组织在处理各类事务中,如对拖欠保险费事宜可根据新规定和按原村镇社会保障组织做出的罚款处理、以及根据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九条规定做出的支付决定、根据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规定做出的损失处理等,都是依据一系列法律规定办理的。关于本法的实施细则将在本法通过后由本组织提出建议,经卫生保健部和司法部共同批复后实施。在执行细则被批复前的期间内,将由司法部的法律工作人员暂按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

第四章 财务规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在每年的10月1日把制定好的全年组织预算送交最高劳务委员会,组织劳务委员会也应最迟至12月15日审批组织预算,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二条 扣除总支出后的余款,(即来自于损失费、呆滞费、存款利息、股息和投资利息的总收入和来自于销售、储蓄和组织财政盈利的总收入),均作为总盈利核算。

注 : 最高劳务委员会每年根据董事会建议从总盈利款中抽调部分资金作为不动产采购,以及组织建设、组织设施等购置。这笔资金作为特殊购置费不包括在预算支出内。

第五十三条 所有组织盈利存入员工福利银行,上述资金的运作由董事会提出建议,经最高劳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事故、疾病与孕期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保险受益人及其家庭自投保之日起便受到本法各项规定的监护, 在受到意外事故伤害或感染任何疾病的时候便可享受治疗。医疗服务包括全身治疗,以及医院送发的所需药品和身体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保险法规定项下的治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l) 优先提供直接治疗方式;

(2)根据章程规定经卫生部确定后所采用的间接治疗方式,卫生部将在通过此条款的15天内付诸实施。

第五十六条 一些受伤害的保险受益入己失去了他们过去的劳动能力,为使他们尽快地康复,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技术组织委员会己就此拟定了执行章程,经组织最高委员会批准后,由职业残疾人机构实施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有的受伤害人按医疗要求需要从农村或由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接受治疗的条件下,运送安排将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服务组织对此己提出了治疗建议,经技术组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按本法规第五十四条规定,参加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按此规定接受医疗帮助的人员包括:

1 、投保人的配偶。

2 、男方投保人年龄超过60岁,且起居生活需要女方投保人护理的或根据本法规第九十一条规定经医疗委员会确认己丧失劳动能力的人。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投保人子女:

(l) 未满18周岁的子女,满20周岁尚未出嫁的女儿或正在正式学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子女。

(2) 由于疾病或因肢体残废经医疗服务、保障组织出据证明不具备工作能力的子女。4 、投保人父亲年龄超过60岁,母亲年龄超过55岁或根据本法规第九十一条规定经医疗委员会确认己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

第五十九条 投保人在治疗或护理期间,经组织确认凡暂时不能参加工作,也没有工资收入的,但只要他符合下列规定便可获得工资补偿。

1 、投保人由于工作事故或非工作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原因接受治疗。2 、在投保人患病经诊断需要全面护理或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当宣布投保人患病的时候他正在工作或正在休假。

第六十条 工作意外事故即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在投保人身上的事故。正在履行职责即为投保人在车间、分支机构、建筑物内或其他地点正在工作, 或投保人受工程负责人指派在企业外忙于公务,如去医院、病房或往返在居住地和上班的路上均按履行公务办理。如果事故发生在日常往返于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路上,投保人因抢救他人或帮助他人而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故也按工作事故办理。

第六十一条 经董事会建议提交组织最高委员会审批的导致职业疾病的表格, 即使每个接受职业病治疗的投保人变换了工作也应在上述表格上做以说明。

第六十二条 治疗期间薪金补偿的幅度和时间如下所列 :

1 、薪金补偿自投保第一天算起,凡职业病或意外事故经组织确认不能再从事工作者便可获得补偿。关于医治并非工作引起的疾病,在病人未住院治疗的情况下, 薪金补偿费在第四天时支付。

2 、只要经组织确认投保人不能从事工作或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并未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薪金补偿仍照常继续支付。3、在投保人具有父母或妻子儿女需要抚养的条件下,薪金补偿费的发放额度相当于他的最后日工资或薪金的四分之三。

4、在投保人不具有父母或妻子儿女需要抚养的条件下,薪金补偿费的发放额度相当于他最后日工资或薪金的三分之二,除非在投保人由组织为其支付住院费用,薪金发放额度相当于他的最后日工资或薪金的二分之一。

5 、任何时间当投保人病人需要运送到另一个城市接受全身治疗时,除百分之百地补偿相当于他的最后日工资或薪金的费用外,还要支付其每日住院费用。如果经医生诊断病人需要陪床护理的话,不仅要为投保人增付相当于他的最后日工资或薪金的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并且由组织承担其陪同人员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投保人患病期间的薪金补偿额度根据生病与事故发生后的最后日工资和薪金核算。其核算方式为,以投保人患病前90天交纳的保险费总额除以工作日,再以投保人最后日工资或薪金作为计算标准,以保险费总额除以其患病前90 天的工资标准。以此为计算标准的前提条件是,其所得薪金补偿金额不低于一个普通员工的工资额。根据投保人3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发放的3个月薪金补偿视作投保人在患病期间按日工资标准领取了工资。

第六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为自己的员工支付其在医疗期 间的工资或薪金,组织仅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他们的医疗费用。

注 : 企业负责人应按规定为自己受伤的员工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或薪金,组织仅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他们的医疗费用。

第六十五条 发生工作意外时,工程负责人应在必要的情况下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发展采取防护措施,并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通报事故经过。如果企业在采取防护措施时有费用支出,组织将偿付企业所支出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 在证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工程负责人或其代表未按技术要求操作 或由于未按安全保护要求操作而造成的,组织按规定承担所有有关治疗、补偿、补贴等费用支出,然后根据劳工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工程负责人的责任。

注 1:事故责任人可以按上述事故损失向组织交纳相当于10年的补偿费。注 2:根据有关规定投保人选择了第三者保险,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组织根据法律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支付所需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自己的承诺为组织因此而蒙受的损失偿付第三者险。

第六十七条 夫妻女方投保人或男方投保人,男方自一年前开始支付投保60天生育保险,届时可以不上班帮助产妇料理家务。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此期间,相当于三分之二的最后工资加工资保险费,最长为12个星期,在产前或产后,在不扣除前3天的条件下支付给投保人。

第六十八条 夫妻女方投保人或男方投保人,男方自一年前开始支付投保60天生育保险,可以在产妇体检、产前医疗、产中、产后护理期间使用。组织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作为帮助支付一笔资金,这笔资金的额度已由董事会提出建议交最高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九条 夫妻女方投保人或男方投保人,男方如果因为患病致使哺育子女的费用增加或在产后死亡,哺乳费将持续发放至第18个月。

第六章 丧失劳动能力

第七十条 投保人在经历了一系列体能测试后,由体能科或职业病科主治医生诊断为不可能再治愈的结果后,可按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上述医疗委员会宣布最终诊断结果为丧失劳动能力后,即可享受下列待遇:

1 、投保人的体能承受量只要下降66%以上,便可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投保人的体能承受量如果介于33%-66%之间,便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 、如果投保人的体能承受量降至10%-33%之间,且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即可获得固定残废补偿。

第七十一条  投保人由于工作或职业病被诊断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论交纳保险费的时间有多长,都要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规定领取长期保险金。

第七十二条 因为工作而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保险金发放额度为,以投保人平均工资或薪金1.3%的保险费乘以年度金保险费。前提是其数额少于他的平均月工资或薪金的50%,但不能超过100%。在投保人具有父母、妻子、儿女需要赔养、抚养的条件下,如果他们所获得的保险金总额少于投保人平均月工资或薪金60%的话,在此基础上可再增加10%的资金,作为有条件补贴(即对投保人把所有附加工资和补贴都加在一起生活费仍不满60%的情况的帮助)。

注 1:丈夫、子女、父亲、母亲具备下述赡养条件的可以享受保险金待遇。(1)父亲年龄超过60岁,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经医疗委员会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具备上述两种状况又未能按本规定领取保险金,靠妻子提供生活保障的。(2)投保人子女条件符合上述法规第五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3)父亲年龄超过60岁,母亲年龄超过55岁或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经医疗委员会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未能按本规定领取保险金,依赖投保人赡养的。注 2: 投保人月平均工资或薪金按本规定所述,在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前的720天,按平均工资或薪金交纳保险费的总和除以工作日再乘以30。

第七十三条 投保人如果在事故中丧失了33%-66%的体能承受量,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领取保险金。保险金的发放额度根据第七十条规定,按程度百分比核算发放。

第七十四条 投保人如果在事故中丧失了10%-33%的体能承受量,即可按残废补偿领取保险金。保险金的发放额度根据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程度百分比核算发放。

第七十五条 投保人在发生非工作事故或患非职业病并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前己加入保险10年,即以每年最低保险金额相当于每年90天工作日工资额支付保险费。在发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下,享受除每月发放的因工作导致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费用外的其它各项费用。

注 : 关于上述条款所涉及的按平均工资计算保险金的核算方式,请参照本法第 七十条第2款办理。

第七章 退休

第七十六条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在具备下列条件下享受退休保险金待遇。

1 、在申请退休之前至少己交纳了10 年的保险费。2、男方年龄己达60岁,女方年龄满55岁。注 1:某人在过去30年工作中,按期交纳保险费,现男方年龄已达50岁,女方年龄已满45岁,也可以申请使用退休保险金。注 2:某人已至少连续20年,轮换性25年,工作在劣质水土、空气的地区,或从事艰苦、危害性职业,同样,也象上述员工那样按期向组织交纳保险费。当男方年龄达50岁,女方年龄达45岁时,也可申请使用退休保险金。凡在劣质水土、空气地区工作或从事艰苦、危害性工作,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致使费用增加、组织收支减少,可用本条款注解1的收入补充。注 3:投保人如果已具有35 年的保险费交纳史,可以根据本法规的有关规定,无论年龄多大,即可申请使用退休保险金。

第七十七条 退休保险金的计算是以投保人平均工资或薪金的1.3%乘以年度保险交纳额,前提是不超过其平均工资或薪金的35.3%。

注 : 以平均工资或薪金核算退休保险金的公式为,以投保人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和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为依据,把最后两年交纳的保险费总额除以24即可。

第七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允许投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至少5 年内连续工作,然后申请退休保险金。

第七十九条 根据法律规定,在国营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即将为私人所有或己成为私人所有的情况下,它所属的员工们将享受如下待遇。

1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雇佣的国营公司工作人员和原国营公司工作人员,凡符合退休人员规定或履行特殊公务的,按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和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办理。2 、凡参加社会保险的国营公司雇员可按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3 、其他员工可根据员工权益保险法规定,按对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的具体规定办理。4 、原国营企业员工工龄的计算方式可按第1和第3款办理。关于工作人员、管理人员退休金的发放额度,以及退休工资、雇佣人员的职责问题可按章程的具体规定办理。章程已由卫生部和国家就业与行政事务组织共同制定,并交生活保障最高委员会审批。

第八章 死亡

第八十条 死亡投保人的家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遗留亲属抚恤金。

1 、投保人死亡前已退休。

2 、投保人死亡前按期领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贴。

3、在投保人死亡前最后10年里,直至最后一年按期交纳了最少一年的工作保险。

4 、投保人的死亡是由于工作和职业病引发的。

第八十一条  死亡投保人的亲属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抚恤金。

 1 、死亡投保人的遗孀未另外成家。 2 、死亡投保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正忙于学习或由于疾病或残废,经医疗委员会按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未从组织领取补贴的。 3 、死者的父母曾靠其赡养,其父年龄已超过60岁,其母年龄也超过55岁,或二人经医疗委员会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且并未从组织领取补贴的。

第八十二条 死亡女投保人的亲属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领取抚恤金。

1 、死者的丈夫曾靠其扶养,年龄已超过60岁或经医疗委员会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未从组织领取补贴的。2 、子女凡具备下述条件的 :

(l)他们的父亲已不在世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没有补贴来源的。

(2) 年龄不满18周岁,忙于学习且接近学期结束或经医疗委员会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残疾,不具备工作能力的。(3) 其父母曾靠其赡养,其父年龄己超过60岁,其母年龄已超过55岁,经医疗委员会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未从组织领取补贴的。

第八十三条 死亡投保人亲属抚恤金的领取份额如下所述:

1 、死亡投保人的配偶可获得相当于50%的抚恤金。如果在男投保人生前具备几名配偶的条件下,可以由她们平均分配。

2 、死亡投保人的每名子女可获得相当于25%的抚恤金,在他们父母都不在的条件下,每人可获得双倍抚恤金。3 、投保人父母每人可获得相当于20%的抚恤金。总之,死亡投保人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能超过死者的生活津贴总额,如果抚恤金总额超过了生活津贴总额,那么每名遗留亲属的个人所得份额就要随之下降,在此条件下如果又有一名领取抚恤金的亲属死亡或缺少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其他领取抚恤金亲属的份额就按以上规定相应上升。总之,死亡投保人的亲属可以百分之百地利用抚恤金。注: 抚恤金即为投保人死亡后支付的资金。投保人由于以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死亡,其抚恤金的发放可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办理。

第八十四条  投保人死亡后的装殓费由组织支付。

第九章 婚姻与家庭

第八十五条 男方投保人或女方投保人第二次举行结婚典礼,按下列规定发给婚庆双方相当于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或薪金作为补助。

1 、婚庆当日他(她)与企业业主的雇佣关系并未解除。2、在婚庆前5年里,至少已向组织交纳了720个工作日的保险费。3 、订立长期婚约,并己正式结婚登记注册。注 1: 本条款所述平均工资或薪金是指投保人在婚前两年时间里交纳保险费的总额,并以保险费总额除以24。注 2:在结婚双方都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获得婚庆补助。

第八十六条 家庭补贴即投保人为两名子女办理保险,其发放办法如下:

1 、投保人至少己交纳了相当于720个工作日的保险费。

2 、子女年龄都不满18周岁,正在忙于学习,且已接近学期结束或经医疗委员会根据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确认为患有疾病或残,不具备工作能力。每月发给孩子的家庭补贴额相当3倍于全国各地普通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七条 家庭补贴款由企业负责人发放,必须在发放工资或薪金的同时发给投保人。

注:员工和企业负责人在任何条件下就家庭补贴的发放事宜产生纠纷,可按劳工法的有关规定由解决纠纷机构裁决。

第十章 关于补助的发放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安全检查由工程负责人完成,投保人凡在如煤气、放射光线等有害工作环境中工作,组织必须至少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医疗检查。

第八十九条 凡按原社会保险法规定或本法规定办理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正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补贴的发放,死亡亲属抚恤金的发放以及按本法第三条第1 款和第2款规定,以交纳2%保险费领取的医疗保险金等事宜都属于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第九十条 各企业员工必须具备足够能力和智商以完成业主交给的各项工作。鉴于此,工程负责人应在录用他们工作前做必要的身体检查。在雇佣他们工作后才发现有的员工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智商完成工作的情况下,工程负责人忽略了对他们的身体检查,以致于造成意外事故或员工病情加重,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为投保人办理各项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然后根据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同企业负责人协商追缴有关费用支出。

第九十一条 为准确地确定投保人和其家人的丧失劳动能力和智商程度,委员会将为此成立专门医疗诊断机构,此机构将配备专业人员,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填写表格。章程己由组织拟定交最高委员会审批。

第九十二条 为监督医疗检验工作更好地履行,按法律规定由卫生部部长推荐了3名医疗保险专家组成的常驻社会医疗保险委员会代表,根据社会医疗保险法第四 条规定,他们也是政府就业机构的成员。

第九十三条 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补贴资金也会相应发生以下变化 :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一旦被重新录用参加工作,他所享受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将被立即取消。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因工作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降低时,他所享受的待遇也会相应降低到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肢体残废补贴规定发放。

2 、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所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在被确诊后的5年时间里允许做出相应更改。在诊断结果确定,投保人只要有一项结果不符合要求条件的情况下,他的补贴将随即被取消。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被确定符合此规定的条件下,即可根据规定领取补偿。

3、在任何条件下,由于工作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加重,即由于事故的发生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其原来所享受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待遇也将相应提高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第九十四条 在一段特定的时间里,投保人同时享受几项保险补贴的条件下,根据本法规定,他只能领取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补贴,但婚庆补助、家庭补贴、新生儿补贴作为特殊情况,不在本规定范围以内。投保人在服兵役期间他所赡养的家庭成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补贴待遇。

第九十五条 根据本法规定,投保人在服完兵役重新回单位工作后,仍作为己交纳部分保险费办理。

第九十六条 组织应根据时间调整所有退休、因工作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死亡遗留亲属等的补贴额度,最长一年一次,但不能少于一次。根据生活指数上升的现状,经部长会议批准上调补贴额度。

第十一章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九十七条 任何人违背事实制作假文件、假证件,违反法规,利用本法的优惠补贴条款为自己谋利,或利用家人或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将被判罚所造成损失双倍的罚款,如果重犯,将被判处61天至6个月的监禁。

第九十八条 此条款取消。

第九十九条 各有关企业负责人自本法通过一年时间里,凡就1975年3月21日以前拖欠偿还债务事宜同本组织达成支付协议的,可免除交纳损失费和罚款。此外, 凡在上述时间里经组织确认,对交纳欠款持反对态度的企业负责人或员工们,未能按有关规定领取补贴的企业负责人,需按第四十三条规定赴仲裁团说明理由。仲裁团将就各企业负责人提供的申诉材料和资料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凡债务金额超过20万里亚尔的事例,可由企业负责人或组织提出,经仲裁团重新审理, 并做出最终裁决后付诸实施。仲裁团可以根据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所有债务最多可分为36批,按月支付。在此期间,企业负责人需按债务金额向组织补交12%的债务迟交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凡因争议,到期未付的债务或经仲裁团按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表决裁定有关1975年3月21日以前尚未偿还的债务,只要有关企业负责人能在本法通过前安排还清债务,将免除其拖欠债务损失费。如果企业负责人违反自己同组织达成的按期偿还债务协议,继续拖欠有关1975年3 月21日以前债务,将被迫追缴所有损失费和罚款。

第一百条  此条款取消。

第一百零一条 组织应对工程负责人上缴连续6个月的工资表做检查,在投保人数、工资或薪金额度与工作时间不符的条件下及时通知企业负责人。如果企业负责人对组织的查询不予答复,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仲裁团对此进行核查。如果仲裁团的表决结果确认了组织的看法,企业负责人不但要补交保险费,且要承担相当于1.12%的差额罚款。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补交资金和罚款自裁决之日开始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企业负责人或其代表阻止组织的核查行动,拒绝交出帐目、有关资料、资料复印件和照片,将被处以500-10000里亚尔的罚款。在此方面,组织核查人员的决定与司法官员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零三条 如果企业负责人故意把根据本法规定按投保人工资或薪金比例交纳的保险费专用款占为己有,且拒不上交上述款项,将被判处61天至6个月的监禁。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地讲,组织专款和财物也为公共款项和财产,任何违背法律的侵占,如上述专用款的占用,以及违反规定占用公共财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任何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利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制作虚假证明, 并造成损失的,将被判处61天至6个月的监禁。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本法规定,所有以现金方式收缴的罚款和专款将作为组织收入的组成部分收存。

第一百零七条 凡与本组织发生纠纷并诉诸法律程序的将优先进行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负责人在收到组织确认通知一个月内仍不交纳投保人保险 费,拒不执行组织付款安排的,将按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交纳双倍的损失费。

第一百零九条 在企业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条件下,根据本法规定,责任处罚将集中到企业总经理或其代理人身上,将按他们的行为和对组织及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裁决。

第十二章 其它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组织免除各项税务,其中包括工资所得税、海关关税、商业税和法律诉讼费等。

注: 本法规所涉及的其他免税单位,还将包括原社会保障组织、原社会保险组织和原社会保险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贴、退休补贴和死亡员工遗留亲属的补贴总额,都不能少于一名普通员工的最低工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投保人凡按交纳专款从组织领取的各项现金补贴都享受免税待遇。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该条款取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关年龄的规定,以及组织员工在退休前根据其工作年限核算的退休金和补贴,按国家就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现正在对此法做进一步的修改。这些员工退休金的核算将以他们在退休前两年按平均工资或薪金交纳的保险费为依据。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直到本法通过之日起,一直接原社会保险法规定从组织领取社会保险金的员工们继续办理支取手续,同本规定相应的第九十六条规定也应遵守。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一条规定,投保人赴各保险公司选购保险,如伊朗股份保险公司、社会福利机构、员工保险与合作基金会、员工社会保险组织、社会保险组织,还有些投保人根据上述规定为有效地利用各项优惠采取了自由选购的方式,作为过去采购的组成部分,其条件是:

l 、投保人所从事工作的企业或机关,其员工或职员会购买上述机关的保险,投保人也会采购上述企业和机关的保险。

2 、根据法律规定,事先选择好需要帮助的保险项目,并支付保险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村镇保险费额度按村镇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办理。村镇投保人的购买方式、各种法律规定补贴和有关财务支出保障事宜将按章程的规定办理,目前章程己由卫生部拟定并交议会有关委员会审批。在新章程批复实施前, 原村镇社会保险法章程继续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本法开始实施起,l960年通过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修改方案以及社会保险法项下投保人一些补贴费的上调、员工子女教育保险法规及其它一些同本法规有出入的规定等一律废除。

注1: 员工子女教育保障基金会承诺的所有资金、财产、财务事务一律转归组织。注2:员工子女教育保障基金会的员工一律转归组织,听从组织的安排与任用。注3:原社会保险法执行章程规定,凡与本法规不抵触的,至本法执行章程拟定、批复实施时,继续执行。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译自伊朗一九九七年再版的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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