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直接税法(摘录)
第一部分 纳税人
第一条 下述人包括在纳税范围中:
1、凡财产所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对于他们在伊朗的动产或不动产,均按本法第二部分规定纳税。
2、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居住在伊朗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3、全部收入在伊朗获得、居住在国外具有伊朗国籍的自然人。4、全部收入在伊朗或在国外获得、具有伊朗国籍的法人。5、任何非伊朗国籍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其收入在伊朗获得,以及通过转让特权和其它权利或培训、技术援助或转让电影影片(按价格或放映费或其它方式)从伊朗获得收入。
第二条 下述人员不包括在本法纳税范围:
1、 各部委和政府机构;
2、 由政府提供预算的组织;
3、 市政机关。
注1:资本的全部或部分属于上述各款中提到的机构和人员的公司,其收入或利润部分不适用于本条。本注解不影响上述公司享受本法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的免税。注2:这些人员的收入(从经济活动中获得,例如从工矿、商务服务和其他生产经营中获取,或从商誉中获得,也可能从非公司渠道获得)应按有关税率纳税。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负责相关管理事务的人员就上述活动中所得收入的部分应履行他们的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分别就各项收入的纳税义务,否则这些人员和有关的纳税人将负有连带的几种纳税义务。注3:凡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的免税许可的,适用于本条。
第三部分 所得税
第三章 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二条 某自然人受雇于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就他们在伊朗的职业提供服务,从而根据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得到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代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或代表住在伊朗的某个人)在国外任职期间从伊朗境内得到的工资收入应交纳工资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 应交纳工资税的收入是指: 在扣除欠资之前和减掉本法规定的各项免税款额之后的工资(固定工资或计时工资或基本工资)和与职业有关的补贴(不管是长期或临时的)。
注1:应交纳工资税的非现金收入按下列情况定价计算。1、带家具的住房和未带家具的住房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住房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现金补贴例外)的25%和20%。2、配有司机的专用汽车和未配司机的专用汽车分别相当于从雇员工资中减去为此而扣除的款项之后的每月工资和经常性现金补贴的10%和5%(本法第九十一条涉及的免税的现金补贴除外)。3、其它非现金奖励相当于工资支付人为此花费的金额。
第八十四条 任何从一个或几个来源所得工资的人,包括受《劳动法》规定管辖的工人,工资年收入不超出《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制定的工资表中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百五十倍,则免予交纳工资所得税。
注1:此注解删除
注2:此注解删除
第八十五条 根据《1370年6月13日对公务员纳税协调机制法》,职工的工资收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对于收入达42,000,000里亚尔的职工,应纳税额应是扣除免税部分后的收入的10%,超出上述金额,超出部分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税率纳税。
第八十六条 根据本法第八十五条,此类款项的支付者有责任在每次开支时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所涉及的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以后只需办理变更部分。
注:如纳税不是由主要的工资支付人交纳,交纳人将不考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按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并扣除应纳税款,并在30天之内将有关税金连同工资领取人的姓名、住址及其工资数额一同交到当地税务所。
第八十七条 多交的工资所得税根据本法规定将予以退回,条件是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至该年底(相当公历3月20日)向居住地税务所提出领薪人的书面申请。
上述税务所有责任在申请呈交3个月之内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确实多收了税款, 而且申请人在该税务所没有别的税务欠款,则从当时收税处退还多余的税金。如果请求人有税务欠款,则多收的税款即算在上述欠款中,余额将退回。
第八十八条 如果从在伊朗没有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国外某人处领取工资,那么工资领取人有责任在领取工资30天之内,根据本章规定将有关税款交到居住地税务所,并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将有关自己所得工资的纳税申报单交到上述税务所。
第八十九条 除根据本法规定免予纳税的人员外,为外国公民颁发出境签证、延长居住签证或劳动许可签证时要出示已纳税证明,或合同方伊朗法人业主和外国业主或伊朗第三方法人的书面纳税承诺。
第九十条 如果工资支付人没按期交纳税款或未足额纳税, 那么纳税人当地税务所有责任连同本法第八十二条注解涉及的罚款一同计算,在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向工资支付人催缴税款。本条法令对本法第八十八条的纳税人也同样适同。
第九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工资收入免予纳税 :
1、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使馆馆长和馆员、外国政府特别代表团团长及成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于纳税;及从联合国领取的工资的联合国代表团及其驻伊朗专门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免予纳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所属机构除外)。
2、从本国政府领取工资的驻伊朗的外国领馆馆长和馆员,以及外国政府文化机构的职员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3、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意,为进行无偿的文化、经济和科学技术援助而由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派往伊朗的从本国政府或国际机构领取工资的外国专家免于纳税。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驻外使馆、领馆的当地雇员,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领取工资,只要他们不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在互惠条件下免予纳税。5、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退伍金、赔偿金、赎金和付给后裔的抚恤金免予纳税。6、与工作有关的旅差费和出差补贴免予纳税。7 、此条删除
8、在工地或工厂内提供给工人使用的住房、在工地或工厂以外由工人使用的廉价住房免予纳税。
9、所获得的身体损害补偿和治疗一类的保险金免予纳税。10、新年奖金、年终奖金,总数在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以内免予纳税。11、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根据特殊条例由雇主提供给国家公务员的住房免予纳税。12、雇主根据票证单据直接或通过工资领取人为自己的职员或其职员的赡养人的医疗费而支付给医生或医院的款项免予纳税。13、付给职员的非现金补贴,免税额最多为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免税总额的十二分之二。1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武装部队无论是正规军还是保安部队的全体人员、按情报部雇工法招聘的人员、两伊战争中的伊斯兰革命烈士和被俘人员的薪金收入免予纳税。15、删除
16、删除
17、农业部下属的特别航空服务公司的操作和专业人员的基本工资从本条款通过之日起予以免税。
第九十二条 在农村以及计划和预算组织列出的贫穷、边远地区任职的政府机构和各部委的职员的工资所得税免除 50% 。
注:军队和保安部队干部在本法开始执行之前的工资所得税欠款予以免除。
第四章 营业所得税
第九十三条 每个自然人通过从事某项经营或以本法其他各章未提到的其他方式在伊朗获得的收入,在减掉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应交纳营业所得税。
注:人为或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司所得的收入和合伙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在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属本章规定范围。
第九十四条 本章涉及的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是指其出售商品和服务的收入,加上其他各项在另外章节中未规定为纳税款额的收入,再减去《合理费用和开支》一章中有关的合理费用与开支之后的总额。
第九十五条 业主应保管有关审核工资和应纳税金额的文件。根据工资审核,业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经营的业务登记在商业法规定的分帐和总账中,并按记帐的规定和标准保存帐目和相关文件。
B. 根据本法规定应将他们的经营业务登记在收支帐册中,帐册样本由税务组织印制并提供。C. 不适用于上述A、B款规定的业主,应根据税务组织的规定要求和格式保存他们的收支概况记录。注1:税务组织如果进行了审核,将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通过一家广告注册机构在拉斯米报或某一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向纳税人公布第九十六条A和B中新增加的职业种类(包括下一年)。注2:本法实施细则和会计手册是税务部门在征求了国家会计协会的意见后制定并经财经部长批准的,里面明确帐册文件和资料保管方式、财务登记方式和如何根据业务种类做年终报表。注3:删除
第九十六条
A、 第九十五条所述A中规定的业主如下:
1、持有商业经营执照的人和所有的进、出口商。
2、由政府有关部门为其颁发或将要颁发建厂和生产许可证的厂主和生产部门的业主。3、矿山开采人。4、会计事务所、审计部门、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管理、咨询、信息、计算机软硬件和系统设计服务部门的业主。5、教育机构、业余学校、自由大学、大学和高校的所有人。6、医院、妇产院、疗养院、精神病院、诊疗所的所有人。7、三星级以上饭店所有人
8、经纪人、批发商、大商店、金融中介、国内商品和进口货物分配商和仓库所有人。
9、国内或国外贸易机构和工业企业的代表。10、陆、海、空客货运输部门所有人。11、工程咨询机构的所有人。12、营销和广告机构的所有人。B、 本法第九十五条所述B中规定的业主如下:
1、工业作坊的所有人。
2、建筑公司、技术和工业企业、测绘、测量和技术审核监督机构的所有人。
3、印刷厂、复印、装订、绘图服务办事处的所有人。
4、信息中心的所有人。5、司法机关的辩护律师、专家和正式翻译、法律顾问、正式会计、工程系统组织成员。6、准备和提交研究计划的研究员和专家。7、中介和执行人。8、文化艺术中心和职业中心的所有人。9、电影院、戏院、体育娱乐中心所有人。
10、摄影、配音、剪辑和其他电影服务机构的所有人。
11、拥有诊所的医生、牙医和从事兽医业的兽医。
12、化验室、放射室、理疗室、脑电图室、CT室、整容室及其他提供医用和非医用卫生服务机构的所有人。13、旅馆的所有人。14、招待所、餐馆、配餐车间提供接待服务和餐具租赁中心的所有人。15、文件公证处的所有人。16、合法修理厂和机动车维修站的所有人。17、汽车展销厅的所有人和租车服务部门。18、金银首饰制作和销售商。19、钢铁销售商。注1:财经部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把A中的业主的职责变成为B中业主的职责。上述内容将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由财经部予以书面通知,通知所涉及的人应在通知发布的第二年开始执行。注2:本条提到的“所有人”是指企业在其帐户下进行经营活动的人。注3:在其营业范围还进行本章涉及的其它经营活动的,该纳税人应根据本法有关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九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中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将通过最高一级(机构)裁决定:
1、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资产负债表和盈亏明细帐或收支盈亏明细帐(两种情况之一)。
2、纳税人拒绝按有关审核人员的书面要求在其办公地点提供帐薄或记帐凭证。 (办公地点对法人来说即指其法定住所,除非纳税人事先书面通知有关税务所自己的办公地点和提供帐薄和记帐凭证的场所)。在执行本条时如果纳税人的部分票据不能出示;而该票据与支出有关,则不能将其算到合理支出中;如果与收入有关,则将通过裁决核定该部分的应纳税收入。3、如果税务所认为单凭所提供的帐本和票据或由于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无法审核收入和确定应纳税额,那么,应将情况及充分理由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将该案交给由财经部长选派的三名审计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调查。纳税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前往上述委员会,视情况采取措施解决审理困难,并就遵守合法标准和条例的方式提交书面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有责任在上述一个月到期后10天内,将自己的意见连同指示和必要、足够的理由通知有关税务所,以便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委员会的意见多数同意后生效,少数委员的意见也应记在会议纪录中。如果委员会宣布否决有关税务所关于纳税人帐薄不能用以调查的意见,也应将情况通知税务管理检查机关。注1:执行本条第3款时,将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涉及的调查期限增加两个月。注2:根据被审计的文件,一旦确定了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税务管理部门有责任根据被审计的文件或帐目,确定应纳税收入。如果有文件足以证明收入来自不公开的经营活动,这些收入将由最高一级仲裁机构进行审核,与原来的应纳税收入一起纳税。
第九十八条 关于最高级裁决审核,审核人员要在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并从政府或非政府的各类机关搜集所需的情况后,首先选定本法内容中适合纳税人活动内容和状况的一项或几项条款,并将选择这类条款的理由连同详细说明记录在调查报告中,然后用选定的条款中规定的系数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如果采用几项条款的系数,则从这些系数的计算结果中得出的平均数即为应纳税收入。
注:删除
第九十九条 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第七十六条及该条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批准本法日期之前接到的投标,从确定应纳税收入和交纳4%的比例税率方面,依然适用该税法的条例。
注: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2月20日-3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第七十六条及该条的修改中所涉及的承包合同、和在伊历1366年12月3日与1367年12月29日(公历1988年2月22日至1989年3月20日)之间接到的投标, 从确定应纳税收入方面,适用本法的规定,只有在所得税率适用于征税期于1367年(公历1988年3月21日至1989年3月20日)结束的合同的情况下,该年规定的税率才将应用。
第一百条 本法所涉及的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式样为每个经营单位和每个所在地区分别填报税务年度内的、有关自己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单,在伊历第二年4月(公历6月22日-7月22日)底之前交给经营地所在税务所, 并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税率交纳税款。
注1:对于经营种类要求其在一处或几处地点建立办事处或商店的工厂或生产单 位,纳税人有责任将自己各项经营活动所得的总收入填在一张纳税申报单上交给工厂或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所。注2:对于本条所涉及的没有固定经营地点的人,从递交纳税申报单的角度,其居住地即被视为营业地。注3:民间公司由合伙人中的一个递交纳税申报单,则不意味着免除了其它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它不妨碍提交共同纳税申报单。注4: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单包括分类帐和总帐薄、资产负债表、盈亏帐目或收支表(根据税务组织提供的样式制作)。注5:删除
注6:国家税务局对某些年度某些地区的一些收入来源, 在考虑了协会的意见后,确定与本法第九十五条C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纳税人的应纳税收入数额,并征收税款。如果从一个税务年度的年初开始或在此期间,纳税人中断了经营活动或由于某种意外的原因丧失了工作能力,并且此事又为税务纠纷仲裁委员会所证实, 则应纳税的收入按他经营的时间核算并征收有关税款。
注7:删除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涉及的纳税人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纳税申报单,其应纳税年收入在第八十四条规定的限额以内部分免予纳税(1382年以后执行),超出部分按本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税率交纳税款。
注:对于民间公司,无论自愿或非自愿组成,合伙人最多享受两个免税名额。免税部分将在他们之间平等分配,每个合伙人股份的余额将分开征税。如果合伙人之间有婚姻关系,配偶将视为单一合伙人,对丈夫免税。在一个合伙人死亡的情况下,他的后裔作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将享受死者应有的免税。免税将在继承人之间平等分配,从分配给每个人的收入部份中扣除。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合伙经营,合伙人有责任在递交纳税申报单时,除交纳自己的税款外,还要将投资人股份收入的所得税(不享受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免税)扣除,并作为记在投资人帐上的税款划到税务帐上,并将收据交有关税务所和投资人。
注:如果投资人是银行,则免交合伙人扣除投资人税款的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法庭辩护律师和在专门诉讼案中担任律师的人,有责任在委托书中限定律师酬金,并在委托书上贴相当于其5%的印花税票。印花税数额根据情况无论如何不能少于下面规定的数额:
1、在索要钱财的诉讼和事务中,印花税额为每个程序税目表规定的律师酬金的
5% 。
2、关于不是索要钱财或在法律上没有必要确定索要价值的诉讼案,以及须按法庭意见确定律师酬金的刑事诉讼案,印花税为律师酬金条例规定的每一程序律师酬金的至少5%。3、在刑事诉讼案中,对索要钱财的个人诉讼,依本条第1款条例内容而定。4、对于由非司法性的专门机关审查并解决的诉讼案和财产纠纷,且没有专门规定律师酬金税目表的,如税务纠纷、扩展道路应付的市政税及此类诉讼,只从纳税角度,律师酬金数额如下 :
争议财产在1000万里亚尔以下,律师酬金为其5%;
争议财产在1000-3000万里亚尔之间,律师酬金为其4%;
争议财产在3000万里亚尔以上,律师酬金为其3%;
其中的5%交纳印花税。
本款内容对于接受委托在本款所指的专门机关中处理诉讼和纠纷的人(甚至不是辩护律师)也同样适用,但处理纠纷涉及的对象若是纳税人的雇员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子孙和纳税人的配偶则除外。注1:如不按本条行事,则不能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在任何法庭或上述专门机关聘请律师,除非是由不需要在委托书上贴印花税票的国家各部、机关、公司和市政府、国家或市政府的下属机关指定的律师。注2:国家各部、机关、国营和市属公司及国家、市政下属机关有责任从支付给律师的律师酬金中扣掉5%作为律师的税款支出,并在10天之内将其交给当地税务所。注3:如果在贴了印花税票之后,诉讼事务委托给了别的律师,则新的律师不负责在委托书上贴印花税票。注4:如果法庭确定的律师酬金或律师酬金损失超过或少于用于委托书印花税的数额,那么法庭检查长有责任将确定的数额通知有关税务所以便计算其差额。
第一百零四条 无论盈利或非盈利性的国家各部、机关、市政府及其下属机关和所有法人,以及根据第九十五条A中规定的自然人,有责任在支付下列服务项目时(就诊费、住院费、化验费、放射治疗费、仲裁、咨询、专家指导、会计服务、财务和行政管理、写作、文学著作、作曲、音乐演奏、戏剧和歌唱演出、绘画、经纪代理业务、非金融服务费,场地和建筑物的清理、办公室和计算设备的租赁、任何种类的机器、工厂和冷藏室的租赁、电梯和中央冷暖空调的保养与维修、任何形式的建设和技术安装工作、建筑的设计和安装、绘图、土地测量、技术计算的监督、运输合同和电影放映费的支付),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5%作为领取人的税款,并在30天之内划入由财经部确定的帐户,将收据交给支付人,并在这段时间内将收入人的纳税情况连同姓名、住址交给有关税务所。
银行通过奖励合约为农业、住房修复和建设所提供的便利服务将不按本条款扣除5%税款的规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将与有关代理机构签订的奖励合约的副本在签订合约的日期起30天内送达有关的税务所。注1:在履行本条涉及的事务时,如果雇主签署了合约,则有责任在合约签署30 天之内将合约副本呈交当地税务所的税务检查办公室,同时收取回执。注2:如果本条所述的收入来源完全免予纳税,则在事先征询财经部意见的条件下,免予按上述形式扣缴税款。注3:如果本条提到的款项存入了司法财会机关或类似组织中,或由执行机关征收,那么存款人将免予扣除税款义务,本条规定的义务由指示支付上述款项的主管人承担。注4;关于伊历1345年12月(公历1967年6月20日-7月20日)通过的直接税法的第 七十六条和在执行本法之前提出的该税法的修正案所涉及的承包合同,雇主有责任按该条规定行事。注5:税务组织在伊历每年10月(相当公历12月22日-1月20日)底前通过拉斯米报纸或某家发行量大的报刊登出广告宣布从下年度开始时加入本条款的其他服务项目的名单。注6:在纳税人没有支付本条款规定的税款情况下,税务组织可以提醒他们,在进行必要的检查之后,要求他们支付税款。如果他们拒绝支付税款,税务组织可以通过第四部分第九章的执行方法征得税款。同样,对于所有使用政府信贷的政府执行机构、非政府的公共协会、其他组织和机构以及本法申明的其他机构如不支付税款,税务组织可从它们的银行帐户中扣除应纳税税款。
第五章 法人所得税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的收入和法人通过其在伊朗境内外其他盈利性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总额在扣除了经营中的亏损、非免税亏损和本法规定的免税款额之后,分别依照25%纳税。
注1:对于不分享利润的非商业性的伊朗法人,如果有盈利性的经营,并在所有经营活动中获得利润,那么这一利润将被算作应纳税收入并按本条规定的税率纳税。注2:对外国法人或设在国外的企业(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九条注解5所涉及的人除外),通过在伊朗投资、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代表处、代理人及类似中间人在伊朗进行经营活动,或通过转让特权或其它权利,或通过技术转让、培训和技术援助、提供电影片而从伊朗获得的全部应纳税收入,按本规定税率纳税。注3:在核算伊朗国内或国外法人的所得税时,以前交过的税款,按规定将从应交的税款中扣除,多交的税款可以退回。注4: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从接受投资公司得到的股份利润将不纳税。注5:如果应纳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费用从收入来源中征收,按照规定,应扣除上述费用后,再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税额。
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的应纳税收入(本法规定用其它方法确定的收入除外)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五条A中的规定,通过对合法帐薄进行审查来确定,如果是本法第九十七条所提的情况则以裁决方式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法人和设在国外的企业的应纳税收入依下列情况核定 :
A、对于在伊朗签订的任何有关建设承包、技术项目、制造安装项目、运输项目、建筑规划项目、测量、绘图、技术监理与核算、技术援助和培训、技术转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合同,按总收入的12%纳税。
B、获伊方特许而提供的影片,在一个税务年度里,所获得的放映费或其他费用收入的20%-40%作为应纳税收入,本条款应纳税收入系数是根据财经部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本条A、B款的纳税人有责任在每次纳税时,弄清从年初到纳税当日的应纳税款, 将其扣除并在10天之内交给居住地的税务部门。否则,将由领取人共同承担缴纳有关税款的义务。C、上述法人及其企业通过其分支机构、代表代理在伊朗通过投资和其他业务所得将按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纳税。注1:如果本条A、B中所提到的承包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伊朗法人,纳税人在每次付款时应扣除2.5%作为伊朗分包商的税款。并在付款后30天内将扣除的税款交到税务部门指定的帐户。注2:如果发包人是政府部门、国营企业和公司或市政部门,则合同中用来购置国内或国外设备和工具的资金部分将免交所得税,但要在合同上或附件上或修改文件上注明采购上述设备和工具的金额。注3:外国银行或外国公司在伊朗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如未被授权签订合同和跟踪项目信息并由母公司提供经费的,没有可纳税收入。注4:如果外国承包商将本条A中的全部合同或部分合同转包给伊朗法人承包商,其购买原合同签订的同样金额的设备和材料应予以免税。注5:对于本条A中所述的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收入,如果它的合同从1382年开始之后签订,将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确定税率。本条注解对1382年以前签订的合同所继续进行的经营无效。
第一百零八条 未纳税的储备金在本修改生效之日起如果转移和分流到资本帐目上,将不予以纳税,但如果转移和分流到盈亏帐目上或从资本帐目中减掉,那么相当于增加到资本帐目上储备金的金额将加在分流或转移年度的应纳税收入上。本条款不包括企业免税期内经营所得的利润积累,也不包括1366年12月3日确认的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以后的修改所规定的有关储备金。在本修改生效之前纳税的储备金如果转移和分流到盈亏帐目上或资本帐目上,或取消,将不予以纳税。
第一百零九条 伊朗的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包括:
1、上个财政年度末的技术储备金。
2、直接保险业务中扣除赔偿损失后所收入的保险费。3、扣除赔偿损失后,征收的再保险的保险费收入。4、参与再保险转让业务利润分成的收入。5、再保险商存在转让保险商处的款项的利息。6、在养老保险、财产保险、赎买保险及非生活保险中,再保险业务保险商用来支付损失的金额。7、其他收入。要扣除以下各项 :
1、保险协议中的印花税。
2、生活保险中的医疗费。3、直接保险业务中支付的工资。4、转让再保险费。5、机动车辆持有者交纳的强制保险费中,针对第三者的人身损失保险基金额。6、用来支付赎买保险、财产保险、养老保险的数额及赔偿非生活保险损失的数额。7、合伙投保份额。8、保险商在承办的再保险业务利润中的合作股份及报酬。9、属于转让再保险存款的利息。10、财政年度末的技术储备金。11、其它合法开支。注1:保险公司涉及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储备金(伊朗保险中心和保险机构建立 法第61条所涉及的技术储备金)种类及其数额和核算方式都要以条例为依据,该条例将由伊朗保险中心制定,经最高保险委员会同意,报请财经济部长批准。注2 :伊朗保险中心涉及任何一类保险业务的储备金种类及其数额、核算方式 , 将由伊朗保险中心企业大会确定。注3:在直接保险业务中,保险费、工资、保险赔偿、合伙投保份额及这些项目的核算方式都将遵守由最高保险委员会制定的细则。除工资外的上述全部项目都应列入保险协议。注4:再保险业务中承办和转让的项目,都将以保险合同或协议为依据。注5:通过承办再保险业务从伊朗保险公司获得收入的外国保险公司,其保险费收入和在伊朗存款利息按2%的利率纳税。但是,若伊朗保险公司在外国再保险公司的所属国开展保险业务并免交再保险业务税时,该国保险公司在伊朗的业务也将同样实行免税。伊朗保险公司在将保险费划拔到本注解规定应纳税的外国再保险商名下时, 应扣除2%作为再保险商应纳的税,每月(最迟在30天内)将被扣除的款项连同一份写明再保险商详情及所得保险费的单据交至有关税务所,所交的这一款项记在税务帐上。
第一百一十条 法人应在税务年度过后的最多四个月内将纳税申报单、负债表和盈亏帐目依照自己的合法帐薄进行的利润亏损核算结果连同股东的个人身份证、公司股份额、(个人)股份额及每一种股份的特征一起交至法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并支付纳税款。在第一次呈交上述表册后,以后年度的变化情况表也应呈交,在伊朗无办事处和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和法人呈交纳税申报单及税款的地点是德黑兰。
法人和企业主在免税期内也应遵守这一条款。注:关于本法对核定收入方式另有规定的收入,法人可以不单独呈交有关章节要求的纳税申报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众公司联合成立一个新公司或保留一个公司的法人身份,将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A、 建立一个新公司或将现有公司资产增加到联合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可免交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千分之二的印花税。
B、 将参加联合公司的各公司财产根据帐册上的价格转移给新公司或现有公司,转移的资金免于纳税。C、 参加联合公司的各公司在新公司或现有公司的工作,其解体重组期间没有可纳税收入。D、 转移给新公司或现有公司的财务结算仍按以前的方式进行。E、 合并后联合公司的股东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纳税。F、 联合公司将代表新公司承担所有纳税义务。G、 本条的实施细则在本修改通过后最多6个月将内由财经部和工矿部建议,并由内阁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和注解将适用法人的合同承包(不论是伊朗人还是外国人)。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外国航运和海运公司在伊朗的货运和客运收入税固定为其全部收入的5%,无论此收入是从伊朗还是从目的地或从途中所得。
上述公司在伊朗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应在每月二十日(伊朗历相当于公历每月的10日左右),将上个月的收入报表送交当地税务所并支付税款,上述公司的此项收入将不再交纳其它名义的所得税。若上述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未按时送交规定的报表,或报表不符合事实,则将按最高一级机构核定的货运和客运量的确定应纳税额。注:如果伊朗的航运和海运公司在其它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高于收入的5%,情况经伊朗有关部门核实,财经部应按这些国家的税率,增加它们的航运和海运公司税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应在为作出决议取消法人资格而举行 (企业)大会或举行其它权威机构会议之前,按照财经部为此而制定的样本将写明法人资产和债务情况的纳税申报单呈交有关税务所。此申报单至少应据有符合法人条例的公司盖章和合法签署,否则,税务所视为无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将被取消资格的法人在最后阶段的经营活动,核算税收的依据是减掉债务、已支付资金及已纳税的储备金和剩余利润后的法人的资产价值。
注1:关于法人资产的价值,己售出的部分按售出时的价格确定,其余的部分按取消法人资格之日的价格确定。注2:如果在解散的法人资产中,某些资产属本法第三章的第一部分内容,这些资产优先股当进行资产转移按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注解办理,确定计算解散的法人最后经营期间的税额时,财务帐上的价值或上述资产将不列入解散的法人资产清单中。资产税应根据本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注解核定。注3:根据上述规定,解散的法人资产在解散之日按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注解已核定税收,解散以后的第一次资产转移将不纳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清帐主管人应在取消法人资格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在注册机关注册取消法人资格之日为始)依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法人最后阶段经营活动填写纳税申报单并呈交有关税务所纳税。
注:解散的法人最后经营期间的税务按第一百一十五条注解2和第一百零五条的税率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税务检查员应依据本法规定,对法人最后阶段经营活动的纳税申报单及时进行审查,若对其内容有异义,至多在接到申报单一年内,依照确定凭证确定税额并通知对方,否则清帐主管人所交申报单的税额将被认为是确定的。若此后发现法人的某些资产未列入申报单,则税务机关对这些资产将在本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注解中规定的期限内征税。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得到税务核算清帐证明之前,或还未交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之前,就私分被取消资格的法人的资产是违法行为。
注:如果法人的最后一任代表未呈交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申报单,或所交申报单不符合事实,或清账主管人未遵守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本条的规定,则担保人或法人担保人和合作担保人(贸易法内容)都将为法人资产中属于各自的部分缴纳税款和罚金。该税款和罚金应在自取消法人资格通告在国家官方报刊登载之日起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所有分得法人财产的人也将承担分得这些资产股份的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 不同来源的总收入所得税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条 伊历1366年12月3日批准以及以后修改的直接税法有关第三至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注解3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所欠的税额将不再要求补交。
注:财经部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纳税人在1368年以前的收入年度或相关年度的所欠税款,但最多不超过100万里亚尔。
第一百三十一条 除本法规定有单独税率的项目外,自然人的所得税税率如下:
应纳税收入在3000万里亚尔以下税率为15%
应纳税收入在1亿里亚尔以下,超出3000万里亚尔部分税率20%
应纳税收入在2.5亿里亚尔以下,超出1亿里亚尔部分税率25%
应纳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下,超出2.5亿里亚尔部分税率30%
应纳税收入在10亿里亚尔以上,税率35%
第四部分 各种规定
第一章 免税
第一百三十二条 1381年起获得相关部为经营矿山或生产的私营或集体企业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并与上述各部签订选矿和销售合同的生产单位的可纳税收入,自经营之日起四年内,其收入的80%将予以免税,在不发达地区,10年内其收入的100%免税。
注1:第三个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五年计划剩下期间的不发达地区表和在每个五年计划开始时的不发达地区表将由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财经部和矿山工业部一起制定,并由内阁批准。注2:本条提供的免税将不适用于在德黑兰方圆120公里内、伊斯法罕方圆50公里内、省城和拥有30万人口的中心城市方圆30公里内的生产和采矿单位(在省城和中心城市30公里处建立的工业城镇除外)。注3:所有得到伊斯兰文化指导部颁发营业执照的旅游单位,其年收入的50%免于纳税。注4:本条有关免税单位开始经营日期和注解2中的经营范围将由财经部和工矿部确定和公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农村合作社、部族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渔民合作社、职工合作社、大学生合作社、中学生合作社以及它们的行会的收入100%全部免税。
注:政府有责任向中央农村合作组织归还总额相当于征收该组织申报利润那部分的所得税款,经政府会议批准后,分配给农村合作社进行投资。税款将在征收并汇至国家的公共收入帐户之后,通过一个特殊项目归还,该项目将包括在用于相同目的的国家预算中。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盈利学校的收入,无论是小学、中学、高等学校、技校、职业学校,还是大学、非盈利高教中心、精神和身体缺陷人照料中心,只要按规定,经有关组织机构同意而组建和管理的,其收入免税。经体育训练组织同意成立的体育机构和俱乐部,如只从事体育活动,其收入免税。本条执行细则将由财经部提供,并由内阁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三十六条 依据保险协议,投保人从保险公司领取到的人寿保险赔偿费免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用于支付自已或受自己赡养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医疗费用,如果收费单位在伊朗并有收款单据,或经卫生部同意,必须到国外治疗,治疗费经伊朗驻外官方机构或卫生部的确认,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同样,自然人交给伊朗保险公司的人寿和治疗保险费也将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对于疑难病症患者和残疾人,护理费和康复治疗费以及上述的费用将从他的或其监护人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三十八条
企业从工矿业生产所得的确定的利润中用于现有工矿业单位的再建、扩大或完善,或用于创建新的工业单位的储备资金将免除第一百零五条应纳税额的50%。只要这种扩大、完善和新建已列入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如果执行上述计划的费用支出每年都超出同年申报的利润或少于投资计划的支出,那么公司在计算下一年乃至三年内申报利润的税款等于上述超出数额或等于完成计划需要的费用时,则享有上述免税。注1:如果公司在计划完成之前停止执行计划或在工期确定后一年内没有开工,或开工后五年内中止、撤销和转包给其他人,本条所述的免税总额将计入执行该计划的公司应纳税额中,并按本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给予处罚。注2:利用本条有关免税内容建立的新的工业单位不再享受本法一百三十二条的免税。注3:不少于50个职工且位于德黑兰盆地内的工厂如果将自己的工厂全部迁至离 首都德黑兰120公里外的地区,依照财经部和有关部制定的细则自在新厂址经营之日起的十年内,免交工业生产收入所得税。注4:依据本法,德黑兰盆地包括: 加姆萨尔Habehrud河的西部流域地区,Ziyaran河的东部流域地区,Damavand河、Jajrud河、Darabad河、Darband河、Evin河、Farahzad河、Kan河、卡腊季河、Kordan河的全部流域地区,它的界限为:
北: 河水流向中部沙漠的阿尔卑斯山脉分水线。
东: 加姆萨尔Habehrud河的西岸。西: Ziyaran河的东岸。南: 从Ziyaran河与Shur河汇合处至盐湖的深泓线的由西向东的延伸线, 西至与加姆萨尔Habehrud河的交叉点处。
第一百三十九条
A、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为下列地方募捐、供奉、资助和赠送的免于纳税:
Razavi圣地、Hazrat Abdolazim Alhasani祭地、Hazrat Masoume祭地、伊玛姆霍梅尼圣地、清真寺、宗教场所和其他圣地。其他圣地的确定由朝觐、募捐慈善组织负责。
B、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红新月会组织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C、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退休储蓄基金会、医疗服务保险组织、社会保障组织资助和捐赠的免于纳税。业主和雇工的退休金、保险金以及相关的罚金免于纳税。D、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斯兰学校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对伊斯兰学校的确认由库姆经学院理事会负责。E、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伊斯兰革命组织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对伊斯兰革命组织的确认由内阁负责。国家募捐开发基金会用于募捐开发的收入部分免予纳税。G、人们从救济院的所得收入免予纳税。H、 公众募捐的收入只要符合宗教的规定用于下列事务的免于纳税:
伊斯兰宣传,文化、科学、宗教研究 ,技术研究,发明,教育,卫生保健,清真寺、祷告场地、伊斯兰学校、政府办的学校和大学、追悼和施舍仪式场所的维修和建造,古迹的维修,学生教育经费和帮助由于水灾、地震、火灾、战争等灾害或其它的意外事故受损的穷人和灾民。上述收入和开支必须经朝觐、募捐和慈善事务组织确认。
I、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给注册的慈善和公益机构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只要根据它们的章程,募捐是用于本条H中所述的项目,并受税务组织监督。J、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以及会员费方式为经相关部门许可成立的职业协会、非政府党派和协会资助和捐赠的予以免税。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从会员的收入和工资中扣除并付给上述协会的帐户的费用也免予纳税。K、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为宪法中提到的宗教少数派的宗教协会、团体募捐、资助和赠送的予以免税。只要他们的合法性得到了内务部的确认。L、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许可的新闻、出版、文化和艺术活动免予纳税。注1:为实现某种目的和义务而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发行书刊杂志等非盈利活动所得收入免予纳税。这些所得符合章程框架,收入和支出得到税务组织的监督。注2;本法第二条注解2的规定适用于本条所述人们的应纳税收入。注3:本条的执行细则将由税务组织制定,财经部提议,并由内阁批准。注4:本条款的内容如果得到伊玛姆霍梅尼或最高领导人的许可,将按最高领导人的意见办理。
第一百四十条 此条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1、工业制成品和农产品(包括种植、园艺、畜牧业、家禽、渔业、林业产品)及其他工业产品的出口收入100%免税。其他为了达到非石油产品出口目标而出口的其他产品的收入的50%予以免税。本条款涉及的产品目录将在每期发展计划期间由财经部、商业部、农业部、建设圣战部和工业部提出,并由内阁批准。
2、从已经或将要进口伊朗再转口出口的产品中(不改变商品性质或对其进行任何加工)获得的收入将100%免税。注:在免税产品出口中遭受损失的人,同时还经营非出口活动,在计算这些活动的应征税款时,将不考虑上述损失。
第一百四十二条 手织地毯和手工艺品作坊获得的收入,以及他们有关的合作社和生产行会的收入将予以免税。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有关法律,经接受委员会同意,在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的公司, 自发行以来,如果所有股票的买卖都是通过交易所的经纪人来完成的,并在交易册中有记录,那么该公司可免缴10%的税。
注1:公司优先股和有价文件在股票交易所的每笔交易,将按股票销售价的0.5%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股票交易所经纪人应在每笔股票交易中向交易人收取税款并汇至财经部指定的帐户上,并将收据和包股票交易的销售价格和数量表自交易日起10日内送达当地税务所。注2:公司优先股或股东股的每笔交易,将按优先股名义价的4%的税率纳税。对股票交易人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优先股交易者应向税务组织缴纳交易税。公证处在更改或整理交易文件时应取得纳税凭证作为公证文件的附件。注3:对于交易所接受的股票上市公司,用于股票交易的储备金纳税率为0.5%,但不再征收其他所得税,公司应在注册资本增加之日起30天内将税款汇入税务组织指定帐户。
第一百四十四条 属于动产的寡妇财产、属于动产或不动产的嫁妆、学术奖金、奖学金以及发明人、勘探人由于某项发明或发现而获得的收入免缴所得税。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以任何名义得到的利息免税。
1、符合招聘规定的工人和职员存入伊朗银行的退休补贴和存款的利息。2、伊朗银行或获许开业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的各类储蓄帐户的利息或额外津贴。但不包括银行或获许开业的非银行信贷机构相互间的存款资金。3、公债和国库卷的利息。4、在互惠交易前提下伊朗银行支付给外国银行透支和定期存款的利息,。5、有关补贴券的额外津贴和利息。注:直接税法所指的银行提供优惠、便利、特惠和权利包括经伊朗中央银行许可依法建立的或将要建立的非银行信贷机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所有依照以前法律和规定的有限期免税项目,在期满之前,法律始终有效。
注:土地改革分期付款债券的利息仍旧免除。
第二章 合理费用和开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了确定应纳税收入,依据本法条款,合理开支是指以文件为依据的费用,它仅与企业在所指财政年度盈利收入有关,并不得突破规定限额。如果某项开支在本法中没有涉及,或者超过了本法规定的限额,但这笔费用的支出依据了法律或经内阁决定,那么在此情况下,也可列为合理开支。
注: 本章规定中的“企业”是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本法第九十五条A和B中所说的业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符合上条有关条件的开支在税务核算时被视为合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
1、已售商品的购入价,已售商品的所耗原料购入价和劳务费。
2、根据企业招工规定,支付给雇工的费用具体如下:
(1)不管是现金还是非现金的工资、基本工资或长期补贴 (雇主应按成本价发放非现金补贴)。
(2)现金和非现金临时补贴包括食品补助、奖金、年终补助、加班费、差旅费、出差补贴。为了满足有关企业的需求,工作人员、稽查员、主管人员出国的差旅费及补贴的限额将按财经部和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制定的并由内阁通过的规定来确定。(3)工人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和意外事故保险费。(4)退休金、按企业招工法付给停职人员的费用;按有关法律支付的辞退补偿费和卖断工龄费。(5)按有关规定交给社会保障组织的款项以及根据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批准的规定,职工每年存入工资的百分之三保险费。(6)为保证企业人员的退休金、辞职人员和工龄卖断人员的补偿金,以补发工龄工资名义支付的相当于上述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上述规则也适用于保存在银行帐户下的储备金。3 、企业租用的场地,按正式票据缴纳的租金,或按常规缴纳的租金。4、企业租用的机器和工具的租金。5、用于燃料、电力、照明、供水和通讯的开支。6、与企业资产和经营有关的各种保险费支出。7、因企业经营活动,而交给国营企业、各部、市政府等的专项费用、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以及各种税款(不包括所得税和它的附加税,依据本法规定企业应为他人代扣代交的税款及交给政府及市政府的罚款)。8、根据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长批准的规定,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实验、培训、书籍、杂志购买和计算机软盘、营销、广告和展览的费用。9、按以下条件给企业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的补偿费用:
(1)证实确有损失。
(2)损失的程度和类型被确定。(3)根据法律和签订的合同的规定,没有任何方和任何途径可补偿损失。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本条规定由税务组织提议并经财经部长批准。10、劳动社会事务部为工人支出的文化、体育和福利的费用,每个工人最多10000里亚尔。11、无法确定能否收回的积存债款,其条件为:
(1)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
(2)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很大。(3)以上债款已在企业的帐薄上做另帐处理,直到确定能否收回。本规定由税务组织提议并由财经部长批准。12、经对自然人和法人帐册的审核,根据有关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亏损可用当年的收入或后几年的收入抵销。13、企业出租的场地按照惯例由承借人承担的那部分费用。14、用于公司营业场所的保护管理费。15、运输费用。16、职工的交通费、工作餐、仓储费。17、按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佣金、中介费、律师费、咨询费、出场费、审计费、金融管理审核服务费、企业所需软件系统设计和安装费、与企业业务有关的专家们的其他费用和合法的检验费。18、支付给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或合作社基金会为企业所做工作应付的费用。19、通常使用一年的办公用品费用。20、非大修性的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费、零件更换费。21、非经营性的矿山勘探费。22、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参与费和成员资格费。23、经纳税人确认无法追回的债款,超出剩余储备金而可能无法追回的债款。24、根据会计通用原则,每年纳税人采取固定方式和汇率兑换外汇的亏损。25、生产中正常的损耗。26、为年度审计而合理支出的储备金。27、为以前税务年度里支出和拨付的款项进行审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8、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和所属人员购买书籍和其他文化用品的费用,每人可免税最多百分之五。注1:本条没有涉及的、被确认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其它费用,由税务局建议,经财经部批准后,也将纳入合理支出中。注2: 如果法人的管理人和资产所有人在法人的企业中担任职务,他们将被视为企业员工。但是在非法人企业中,企业主和受其赡养的配偶、儿女的补贴和薪金(除去本条第2款(2)中规定的与工作有关的差旅费及补贴)不属于合理支出之列。注3:在计算合作社和行会的税务时,1971年6月6日通过的及以后修改的合作社法第15条第1、2款的储备金算作合理开支;那些符合1991年9月4日批准的伊朗伊斯兰经济合作社法的规定的合作公司和行会,该法第25条第1款的储备金和第3款的合作和培训费列入合理开支。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确定应纳税收入时, 资产折旧、创办费用和资本按以下原则计算 :
1、由于使用或时间的流逝或其它因素(不考虑价格的变化),价值有所减少的那部分固定资产可以折旧。
2、折旧的依据是资产的成本。3、可折旧资产从被企业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折旧。如果可折旧资产是在月中提供给企业的,这个月则不被计算在内。从国外进口的影片,折旧从影片首映日计算。工厂的试经营期不算作经营期。4、除了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折旧表规定的情况以外,企业的注册费、资询费等创建费用和《预经营及试经营阶段》的收入中的附加开支,可自企业经营之日算起十年内平均折旧。5、如果由于出售可折旧的资产或闲置的机器设备给企业造成损失,那么相当于未折旧资产的损失减去出售所得(若确实出售)之差可以列入当年的盈亏帐目中。注:计算伊朗电影制片人在伊朗摄制影片的税收时,在获利的第一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考虑到影片成本,如果影片收人不能抵消成本,则在以后几年的应纳税收入中扣除。
第一百五十条 折旧的计算方式如下:
1、如果按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折旧表确定折旧率,那么这些数率将是固定的,每年计算出应折旧成本和前几年已折旧金额的余额。
2、如果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表格规定了折旧年限,则根据规定的年限,每年平均从资产成本中扣除折旧额。注1:折旧资产的基本维修或替换费用可列入资产的成本价格。注2:企业可以分五年折旧它们的软件。注3:企业可以按2倍折旧率和减少一半折旧期限折旧那些为生产线的重建和更新或扩大生产而购置的可折旧固定资产。注4:可折旧固定资产在租赁的情况下,协议双方根据财务标准来商定核算折旧费用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折旧表将由财经部根据批准的标准制定,经内阁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计税系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税务计税指标是指对各类职业考虑到其具体情况,为确定应纳税收入,由最高一级裁决机构参考采用的各种因素,具体如下:
1、年购买额
2、年销售额
3、毛收入额
4、工厂产量
5、提交业务场所的合理价值
6、公证机关收取的公证签署费、征税劳务费和税务印花税、或者税务印花票数量的总额。
7、确定计税系数委员会采用的其它因素。
第一百五十三条 计税系数是指某些确定的数字,在最高一级裁决机构予以确定的情况下,这些数字与计税系数的乘积即为应纳税收入。
注:如果使用了几个计税系数,则它们的平均值即为应纳税收入。
第一百五十四条 确定应纳税收入的计税系数表依下列方式制定并予以通知:
1、为确定计税系数每年召一个委员会会议,这个委员会由财经部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中央银行的代表、与行业有关的行会总会代表、与医疗职业有关的医疗系统代表和与其它一些职业有关的伊朗工商矿业商会的代表组成,会议在财经部举行。考虑交易的情况和经济形势,对不同的纳税人根据职业分别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述的每一项计税系数来确定德黑兰地区的计税系数, 并将其列表呈交财经部。该委员会的决定将作为德黑兰地区的计税系数表,由财经部通知执行。
2、第1款中所述的计税系数表由财经部送发给其他城市的经济和财政局。一旦得到了上述系数表,将组成由当地经济和财政管理局局长、伊朗国家银行行长、与行业有关的行业总会的代表、与医疗有关的医疗系统的代表、与其它职业有关的伊朗工商矿业商会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该系数表作为研究依据,考虑当地地理区域内的特殊经济状况,必要时对数据作变动并附上理由。委员会的研究结果要向上级报告由财经部予以研究,如果认为改变的理由有足够的说服力,则由财经部作出修改并作为新计税系数表通知有关的经济和财政局。注1:在没有组建行业总会、伊朗工商矿业商会或医疗系统组织的地方,当地的行政长官可根据情况推荐可靠的内行人士加入委员会,以代替上述每位代表。注2: 财经部代表或经济和财政管理局局长及中央银行或国家银行的代表必须出席,这样委员会会议方能生效。委员会的决定获出席者多数票即生效。注3:关于本法所述应纳税收入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确定的情况,如果本法或计税系数表中没有确定计税系数,则由当地税务纠纷仲裁委员会参考类似职业的计税系数来确定。注4:确定计税系数委员会将邀请各行业或协会代表参加会议介绍情况。
驻伊朗使馆经商处翻译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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