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内、外政策
(一)伊朗矿产资源
伊朗不仅是石油、天然气资源储藏大国,其其它矿产资源也十分丰富,经勘探,除石油、天然气外,伊朗还有60多种其他矿产品。其中已探明铅、锌矿石储量2.3亿吨,居世界第一位;铜矿石储量为26亿吨,约占世界总储量4%,居世界第三位;已探明铀储量居世界第十位。其它主要矿产品有煤炭(20亿吨)、铁矿石(47亿吨)、铬铁(1500万吨)、石膏(17亿吨)、石灰石(72亿吨)、装饰石材(30亿吨)、建筑石材(38亿吨)、明矾石(10亿吨)、磷酸盐1650万吨、锰(360万吨)、长石(100万吨)、钛(2.5亿吨)、硅(200万吨)、石棉(7000万吨)和珍珠岩(1750万吨)等。其铜、锌和铬铁矿均为极具开采价值的富矿,品位分别高达8%、12%和45%。除此之外,伊朗还有一定的高岭土、斑脱土、氟、白云石、云母、硅藻土、钴、鍶、钼、硼、金和重晶石等矿物储藏。
截至2004年底,伊朗投入运营的矿山有2886个,其中2543个为私人运营,343个为国家运营。
伊朗较为主要的矿山有松贡、萨尔切什梅和梅杜克等大型露天铜矿、安古朗锌矿、查多尔•马鲁(Chador Malu)、戈尔•格哈尔(Gole Gohar)三甘(Sangan)铁矿和佳疆姆(Jajrom)铝矿等。
(二)伊朗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内、外政策
根据伊朗宪法第43和44条的规定,矿山资源归国家所有,禁止政府将矿山资源股份转让给外国公司,同时禁止政府对包括大型矿山在内的国家主要工业实行私有化。1984年出台的伊朗《矿山法》规定,国家对大型矿山具垄断经营权,私人企业被允许参与矿山勘探和小型矿藏的开采,经营期为5年。私人企业在完成勘探后,需将矿藏交国家认定的矿业专家进行评估,如专家认定该矿藏属大型矿山,则必须交由国家经营。
1998年,伊朗议会批准通过新的《矿山法》,鼓励私人企业参与矿山开采,对私人企业矿藏勘探的投资进行风险担保,并将私人企业对小型矿山的开采权延长至25年,但该法同时保留了国家对大型矿山的垄断经营权。据报道,2004年11月,伊国家利益确定委员会对宪法第43和44条进行了新的解释,鼓励私人企业经营大型矿山,下一步可能允许私人企业拥有大型矿山65%的份额。这一新的解释被当地媒体解读为伊政府拟进一步放宽矿业限制,结束国家对大型矿山的垄断经营,为伊矿山工业私有化消除法律障碍。
截至目前,伊朗矿山尚未对外国公司开放,伊与外国公司在矿业领域的合作仅限于选矿领域,如与外国公司合作成立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实验室等。迄今,伊也无明确的在矿山开发领域吸引外国投资政策。
基于伊矿山开发领域对内政策的调整和据我处从伊商及消息人士处了解到的情况,我处分析,伊朗可能在四五计划(2005、3-2010、3)期间在矿山开发领域有限度吸纳外国资本,目前伊油气开发领域普遍采用的“产品偿还”(BUY-BACK)方式可能成为伊在矿山开发领域利用外资的首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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