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吸引外资“产品偿还”合同简介

自1989年开始,以“产品偿还”(BUYBACK)方式进行国际交易已成为伊朗经济的一大特点,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尤其如此。“产品偿还”成为伊朗吸收外国资本、服务和技术秘诀、减少外汇支出和扩大产品出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而得到政府支持。过去的十几年里,伊朗以“产品偿还”方式对外签订了一大批合作合同,在未来一段时间,此种方式仍将是伊朗对外交易的一种重要选择。

产品偿还方式进行国际交易已成为伊朗经济的一大特点

“产品偿还”方式的法律基础

与伊朗“五年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计划”有关的相关法律和伊朗的年度国家预算法案均规定政府可以“产品偿还”方式吸引外国投资。为了满足其工业、矿业发展在出口、生产和投资等方面的要求,法律允许政府对外签订“产品偿还”合同。为了满足伊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出口导向”生产能力的需要,上述法律赋予政府通过其银行系统对外达成“产品偿还”协议的权利。“产品偿还”的有关实施细则得到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的批准和确认,伊朗中央银行也在此方面出台了必要的指导性规定。

“产品偿还”合同的定义

一般来说,“产品偿还”交易是“回购”(Counter Trade)贸易的一种形式,在此种方式下,交易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建厂服务、机械、产品、设备和技术等,而从另一方获取以该些设备和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的产品。然而,伊朗法律赋予“产品偿还”交易更为广泛的含义。

根据伊朗“部长理事会”批准的“产品偿还”合同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产品偿还”方式交易下,卖方(Supplier)将生产企业的兴建、扩建、重建、改造和维持生产所需的商品和服务部分或完全交由“生产商”(Producer)控制。卖方的所有投入和与执行本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扣除预付款后的余额,由“生产商”以该企业产出之商品或服务、或者伊朗生产的其他工矿产品或服务来偿还。

“产品偿还”合同的买、卖双方

“产品偿还”合同方式下卖方系指为伊朗“生产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买方”(Buyer)系指以“生产商”或“出口商”(Exporter)的产品和服务对卖方为“生产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偿还支付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出口商”系指以其产品或服务为“生产商”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支付的任何伊朗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产品偿还”合同的担保

国营或私营公司负责执行“产品偿还”合同,他们需在签定之合同框架内,确定进口原材料、中间产品、机械设备和所需服务的价格,同时应明确出口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第二个五年计划”法注解22规定,有关银行或保险公司必须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担保,公司相应地以足额财产(公司财产、进口或生产的产品、股票或其他财产等)进行抵押。相关银行亦应获取外方对伊方出口产品的担保。“产品偿还”合同方式下,无论以何种方式,外国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为合同项下伊方出口产品提供担保。

银行担保的效用在任何情况下,出具担保的银行均应履行其对卖方的责任。如生产商或出口商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银行有权将其为获取担保而抵押给银行的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己有,并按期支付卖方应得的款项。如违约的生产商或出口商系那些不须以财产进行抵押就能获得银行担保的政府公司或者隶属于政府、市政或者公共机构的公司,银行将直接从其帐户上划拨卖方应得的款项。因此,卖方无需担心因生产商或出口商违约而遭受损失。

“产品偿还”合同的特点

需要银行提供担保的合同,其经济和技术条款须经有关部委确认;合同的融资和贷款等银行安排须得到伊方“管理银行”(ManagingBank)的认可,银行需确认该安排是否符合当时的伊朗国内和国际金融形势,是否符合伊朗中央银行的政策。

“管理银行”系指伊朗中央银行指定的负责处理与“产品偿还”合同有关事务的银行。“管理银行”可以独立履行其职责,亦可与其他提供贷款的银行或机构共同处理以上事务。

“产品偿还”合同必须有根据国际市场汇率确定出口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具体安排的条款。合同还必须明确指定双方共同接受的对出口产品质量进行评估的质检机构,该质检机构不受合同任何一方约束,其对产品检测的结果应视为最终裁定,对合同双方均具约束力。

“产品偿还”合同的其他要点

“产品偿还”合同应明确规定交易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如货物或服务的转移、金融安排、争端解决、行为规范、合同期内的技术改进及相关的维护服务等。合同应对出口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与移交、必要的专家培训和现有职工的技术培训、合同到效日期等进行明确的规定。执行期限较长的“产品偿还”合同还应包含应对物价、生产成本及汇率波动的安排。

“产品偿还”合同的支付方式

买卖双方签定“产品偿还”合同,“生产商”以向“卖方”或“买方”转移其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来偿还卖方应得的款项。如获有关部委的批准,“生产商”亦可以其他工矿产品或服务来支付上述款项。“产品偿还”方式下,亦可要求买方以现金或其他任何方式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预付款,或在卖方提交货物运输单据时支付该笔款项。预付款或交单付款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总额的20%。合同预付款的数额须经有关部委批准确认。

“产品偿还”合同许可的效用

有关部委签发的“产品偿还”合同项下货物进出口的许可对伊朗任何相关组织和机构都具有约束力。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开始履行其各自的义务,纵使伊朗行政部门有朝一日作出不再采用“产品偿还”方式的决定,该决定将不能影响在此前签定的合同的效力。

条款变更: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经有关银行背书确认,允许对“产品偿还”合同进行修改、变更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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